许昌专利申请
申请专利复审常见问题?专利复审程序是指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给予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权启动专利复审程序,而且必须在接到驳回通知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接下来是宿州商标注册的详细解答:
(1)复审请求书未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2)复审请求书中,请求人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时或者合法变更后的内容不一致;
(3)请求人申请专利时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但复审请求书中没有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代码以及代理人,或者填写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代码以及代理人与专利申请时或者经合法变更后的内容不一致;
(4)请求人在复审程序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但未提交委托书或者委托书未写明委托权限;
(5)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但未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6)复审请求书附件清单与提交的附件不一致;
(7)复审请求书没有请求人的签章(包括不是全部请求人的签章),或者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但没有专利代理机构的签章。
《食品经营许可证》这张证将过去的两证合为一体,所以企业不再需要分别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了。注册公司小编解读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一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1.准备好材料提交到工商局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窗口。
2.材料如果没有问题,窗口发给"受理通知书"。
3.如果需要场地核查,工商局在受理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上门核查(一般零售没准,批发肯定上门)。
4.如果核查通过,自工商局窗口受理开始计算20个工作日内发证建议:本业务办理难度主要在提交到工商局的受理材料上,建议一次性把材料准备好,否则要承受往返奔波之苦,以下是准备材料详细列表。
二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有食品安全技术人员的,还需提供技术人员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注册公司小编告诉你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指食品货架、食品容器、售货工具、散装食品包装材料等。以及消毒设备、更衣设备、盥洗设备、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气物的设备和工具。贮存、运输和装卸设备等。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八、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时提交)。
为什么要开展国际商标注册,开拓海外市场?国际商标注册有哪些优势?小编向您详细介绍:商标权有地域性的限制,即在一个国家/地区批准的商标权仅在该国家/地区有效。比如五粮液商标在中国注册后,还需要在韩国、智利等销售国进行注册和保护,才能在这些国家获得法律保护。
避免长期使用他人在国外预先注册的商标(包括竞争对手、海外经销商或其他利害关系方),不得不高价合作或被迫重建新品牌。避免在国外无意或被动侵犯他人商标权,造成巨额赔偿。例如,在2009,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在中国注册了“长城Gray墙”商标,在1990,香港的一家公司在德国注册了“长城GrayWalm”商标;如果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在中国注册商标,然后直接出口。其产品到德国后,在德国无意中构成商标侵权,等待其侵权诉讼和侵权赔偿。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注册时间都比较长。提前注册涉外商标有利于实施出口保护和市场战略。
为了避免产品急需出口,却没有国际注册商标的尴尬局面。树立品牌形象,提升企业品牌价值,打造国际品牌。例如,“海尔”商标可以在国际注册后进行宣传,以赢得消费者的更多信任。国家对出口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有专项资金补贴等优惠政策。如财政部、商务部联合提供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发展基金。国际商标注册具有上述优势,所以要成为一家跨国企业,就必须先注册国际商标,才能保证品牌维护和品牌优势!
商标近似侵权的判断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可知,商标近似是指被控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认定商标近似的原则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
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同时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相关案例:由最高法判决的中粮公司诉嘉裕公司商标专用权一案,由于原告中粮公司注册商标因其注册时间长、市场信誉好等,而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中粮公司使用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的葡萄酒产品亦驰名于国内葡萄酒市场。
根据该注册商标的具体特征及其呼叫习惯,其组合要素中的长城或长城牌文字部分因有着较高的使用频率而具有较强的识别力,在葡萄酒市场上与中粮公司的葡萄酒产品形成了固定的联系,葡萄酒市场的相关公众只要看到长城、长城牌文字或者听到其读音,通常都会联系或联想到中粮公司的葡萄酒产品及其品牌,故长城或长城牌文字显然具有较强的识别中粮公司葡萄酒产品的显著性,构成其主要部分。
而被告申请注册的嘉裕长城因注册时间较晚,且虽相比于原告另有嘉裕二字,但因双方经营市场均为葡萄酒市场,被告申请注册的商标易使消费者与中粮公司的驰名商标相混淆,故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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